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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2020年度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2021/5/19 9:38:36 人评论 浏览      内容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有关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组织,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训练局:
  根据《全国群众体育先进评选表彰办法》,为全面总结《全民健身条例》落实成效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成果,激励和动员全社会进一步重视、关心、支持群众体育工作,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2017-2020年度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群众体育先进评选表彰是经中央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类活动,每四年开展一次。评选表彰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遵循严格审批、设置合理、规模适当、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严格按照规定的评选范围、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二、评选周期
  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评选对象
  (一)先进单位
  1.县区级(及以下)政府;
  2.地市级/县区级(及以下)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中央及地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
  3.各级体育总会、行业体育协会、人群体育协会、单项体育协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
  4.体育运动学校及其他各级各类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户外活动营地;
  5.体育健身团队、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组织、体育健身企业等社会和市场力量;
  6.部队的团(旅)、营、连;
  7.推广普及“三大球”和“带动三亿人参与冰雪运动”的优秀基层协会和社会机构;
  8.其他符合评选条件的单位。
  (二)先进个人 
  1.积极参加全民健身的优秀代表人物;
  2.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专、兼职群众体育工作者;
  3.各级各类学校体育教师、体育运动学校教练员、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青少年体育户外活动营地工作人员;
  4.各级各类社会体育指导员;
  5.全民健身志愿者和热心全民健身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
  6.群众体育科研及新闻宣传工作者;
  7.解放军、武警部队的指战员;
  8.推广普及“三大球”和“带动三亿人参与冰雪运动”的优秀人物代表;
  9.其他符合评选条件的个人。
  (三)评选对象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为县处级及以下单位和个人,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不得参加评选,县处级单位和个人比例控制在10%以内。
  四、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
  1.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民健身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全民健身条例》,切实贯彻《全民健身计划》,在推动全民健身发展、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3.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推荐名额共同参与的全民健身工作格局效果显著;
  4.工作成绩显著,在本行业、本部门、本地区开展群众体育工作方面有较强的影响力。
  (二)先进个人
  1.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
  3.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业务素质较高,具有较好的服务意识,工作成绩显著,在本行业、本部门、本地区开展群众体育工作方面有较强的影响力;
  4.热爱全民健身事业,积极组织全民健身活动,身体力行,坚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科学、文明的生活方推荐名额式;
  5.热心全民健身公益事业,支持开展全民健身工作,为促进本行业、本部门全民健身事业不断发展做出显著成绩。
  五、名额分配
  (一)分配原则
  1.本周期评选名额与上一周期基本持平,以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人群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国家级运动项目协会等作为评选推荐主体进行分配。
  2.各省(区、市)评选名额参考上一周期的分配情况,根据本周期群众体育工作绩效兼顾人口数量进行适当增减。各省(区、市)评选名额的90%以上用于县级区域内的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留在省本级的评选名额不超过10%。
  3.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按照总局分配的评选名额分别推荐报送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其他评选推荐主体按照总局分配的评选名额,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统筹推荐报送。
  (二)分配数量
  见附件1。
  六、推荐确定方式
  (一)各评选推荐主体根据评选名额自下而上等额推荐,可采用自荐、他荐、组织推荐等多种方式手段,公平、公开开展推荐、评选、审核、公示工作。
  (二)体育总局群体司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推荐名单,在中国体育报等媒体公示后确定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
  七、表彰方式
  (一)以国家体育总局名义印发表彰决定,向先进单位颁发牌匾,向先进个人颁发证书。
  (二)在第十四届全运会期间举办全国群众体育先进表彰活动,由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代表到西安参加表彰活动。
  八、工作要求
  (一)请各评选推荐主体按要求组织开展好推荐、评选、审核、公示等工作,于6月30日前将评选推荐材料报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
  (二)各评选推荐主体须填写报送的材料如下:
  1.2017-2020年度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推荐总表(附件2,必须报送电子文本);
  2.2017-2020年度全国群众体育先进个人推荐总表(附件3,必须报送电子文本);
  3.2017-2020年度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推荐表(附件4);
  4.2017-2020年度全国群众体育先进个人推荐表(附件5);
  以上表格可在总局官网上下载,用A4纸打印后上报,手写无效。
  (三)未脱钩的国家级运动项目协会商请挂靠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审核盖章后统一报送。国家级冰雪项目协会的评选名额由冬运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调剂使用。
  (四)在推荐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时,应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老年人、残疾人和妇女等人群代表。
  (五)评选表彰活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各有关单位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拟推荐集体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体育总局对各地开展评选表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以开展活动为由向基层、企业和群众收费、摊派、拉赞助及挥霍浪费、滥发钱物等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系人: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综合协调处  杨 敏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2号
  电 话:(010)87182708
  E-mail:wangbin@sport.gov.cn

  附件:1.2017-2020年度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2.2017-2020年度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推荐总表
     3.2017-2020年度全国群众体育先进个人推荐总表
     4.2017-2020年度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推荐表
     5.2017-2020年度全国群众体育先进个人推荐表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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